| 近期,《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信息化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领域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信息化建设中,河南省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如定位问题、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设管理问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等。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从全省的大局出发,做好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规范管理工作,优化信息化发展的法制环境,统一和提高全社会对推进信息化的认识,凝聚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组织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合力。
《条例》对于加强我省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此,我省信息化建设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