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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7-11  作者:本站 点击数:
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五) 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 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 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 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 《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禹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 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考核情况报告。
  以上(三)至(十二)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禹州市房地产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上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上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由禹州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上报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上报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禹州市房地产监察大队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资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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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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