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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7-11  作者:本站 点击数:
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市房产管理局初审,报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核定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核定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省外一级和省内二级、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资质年检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市房管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禹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具体由禹州市房地产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实行百分制考核,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如实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年检中不符合记分标准且有不良行为不预期改正的,市房产管理局不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企业自检报告;
  (四)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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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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