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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7-11 作者:本站 点击数: |
销售中实行了《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时,必须先由市房产管理局进行资质预审,出具资质预审报告。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报市房产管理局初审:
(一) 申请报告;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 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 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 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 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它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经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九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上级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报告;
(四) 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七) 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禹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九)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 |
| 责任编辑:宁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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