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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5-09  作者:本站 点击数:
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产管理局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450元以下;

(三)无住房或有房屋产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薄、身份证;

3.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5.月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6.失业人员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失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市房产管理局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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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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