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省外一级和省内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到我市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但必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四级及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异地开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办理《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出售方式取得,并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用地手续。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建设局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条件;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主体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不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和规划、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手续。不是同一个开发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领取《禹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照项目手册的要求如实填报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相应的事项。项目手册记载的内容作为资质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该项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建立禹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议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