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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禹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禹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禹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禹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划拨土地上的开发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专营或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个人不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主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负责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办、换证、变更等事项,除必须遵守本细则外,还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严禁无证开发、越级开发、挂靠开发等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建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五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有两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市房产管理局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九条 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五)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项目总规模计算。
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