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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禹州市房地产监察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5-09  作者:本站 点击数:
房地产监察大队、各股室、房产管理所等局属各单位,在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依法处理的,房地产监察大队应及时登记调查,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上报局;对于上级交办、催办的案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从快处理;应立案而不立案、各单位应移交立案而不移交立案或对上级交办案件没有及时结案,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 调查取证。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当组织2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收集证据等。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在场人员、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 拟写调查报告。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大队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重大案件需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四) 作出处理决定。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调查报告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根据局领导批准的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五) 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时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六) 制作档案。案件处理结束后,房地产监察大队应将案件从立案到处理的全部过程制作成结案文书,连同有关材料归档结案。

第十八条 在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大队对于涉嫌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局批准后,可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查封。查封时限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在查封期间,相关部门不得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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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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