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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
| 来源:河南省建设厅 时间:08-05-05 作者: 点击数: |
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 50%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申领《临时资质证书》。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第3条标准除外)。
(一) 申请报告。
(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 企业章程及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验资证明。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八) 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九) 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相应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资格。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申请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临时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临时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满的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交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3、 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经济、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5、 企业章程、已管物业管理项目委托合同。
6、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报表除外)。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至四级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初审、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1 |
| 责任编辑:宁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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