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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来源:  时间:08-04-16  作者: 点击数:
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按到申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有施工必需的资金和资信证明;

    (三)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施工企业必须派驻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各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任书面通知对方。当派驻人员及其授权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互配合,采了有力措施,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现场整洁。严禁乱堆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批:

    (一)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开挖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效能的;

    (三)需砍伐树木的;

    (四)需停水、停电、封路的;

    (五)需进行爆破作业的。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告知建设单位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下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自监督范围内负责质量监督:

    (一)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驻豫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监督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豫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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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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