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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来源:  时间:08-04-16  作者: 点击数: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立项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家和省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市(地) 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设备更新,可以不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 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甲、 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工程;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新,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 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 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 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军事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 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本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承发包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附加条件。

    实行招标方式承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中标价约定工程价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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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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