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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4-16 作者:本站 点击数: |
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或正式发票。
第四十八条 征收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税票证保管制度,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第四十九条 征收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租赁税收及土地收益租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租赁税及土地收益租金的交纳意识。
第五十条 征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禹州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不按期申报、领取《禹州市房屋租赁证》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2)伪造、涂改《禹州市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3)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税费征收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妨碍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责任编辑:宁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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