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4-16 作者:本站 点击数: |
书;
(2)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①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户照等);
②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禹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租赁当事人须提供《禹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依法公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章建筑或超过时限的临时建筑;
(6)经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确定为危险房屋的;
(7)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禹州市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禹州市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出租人应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审验,未按规定审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禹州市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禹州市房屋租赁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不得制作、发布房屋出租广告。
严禁私自租赁和以租赁名义进行非法倒卖、转让房地产。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禹州市房屋租赁证》,遗失《禹州市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应当注销备案登记,收回《禹州市房屋租赁证》:
(1)申报不实的;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3)改变《禹州市房屋租赁证》核定用途,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4)房屋灭失的。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 转租房屋,当事人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转租合同(一式三份,提供原件);
(2)转租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原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转租合同应当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转租人或受转租人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章 租赁税费及土地收益租金征缴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和土地收益租金。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市财政局、地税局的委托负责代征房屋租赁税费和土 |
| 责任编辑:宁丽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