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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08-04-16  作者:本站 点击数:
禹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产市场管理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征收土地收益租金的通知》、《禹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
(1)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2)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3)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4)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5)将柜台、橱窗、摊位、墙面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6)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原使用性质,房屋供他人使用的;
(7)经批准建设的临时非住宅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第五条 禹州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统一规范的《禹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禹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八条 《禹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房屋转租的约定;
(8)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第十一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机构变化、兼并、破产等,其接收单位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作抵押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请求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禹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30日内,到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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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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